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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培锋与上海鸿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林培锋,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中国香港人,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德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鸿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许可。
  原告林培锋与被告上海鸿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福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林培锋诉称,1、确认林培锋与鸿福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解除《商铺租赁合同》;2、判令鸿福公司返还林培锋已经支付的租金229,900.60元;3、判令鸿福公司赔偿林培锋经济损失1,341,420.76元(包括:机器设备128,860元、原料8,031元、装修费用361,767.33元、物业费27,601.03元、员工住房费130,000元、员工报酬费517,000元、中介费用168,161元);4、判令鸿福公司支付林培锋违约金327,970.38元;5、判令鸿福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林培锋与鸿福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林培锋租赁鸿福公司的四川北路XXX号“壹丰广场”购物中心层B2-A17号(以下简称系争租赁房屋),用于至尊面包品牌餐饮经营。合同签订后,林培锋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物业费等费用,并进行租赁房屋的装修等各项经营前工作。租赁房屋装修之后,系争房屋不能办理消防验收,林培锋无法取得营业执照,以致无法正常经营,给林培锋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故起诉请求判允诉请。
  被告鸿福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本案原告林培锋系中国香港人,且本案诉请金额较大,应属重大、涉外案件。故本案应当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关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上海市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请示的批复》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十六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林培锋虽系中国香港人士,但案件总标的1,899,291.74元,故本案由本院管辖不违背上海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鸿福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鸿福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鸿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北霖

书记员:蔡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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