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大会,男,汉族,1980年10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志豪,男,汉族,1981年7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张宁,女,汉族,1981年8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上海泰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闵行区春申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郁志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佳丽,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斌,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大会与被告郁志豪、张宁、上海泰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林大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大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 蓓
书记员:王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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