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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太权与林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林某1,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仲良,上海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2,女,199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1诉被告林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何  俊

书记员:刘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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