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奇才,男,1959年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联辉,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无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方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毅,男。
原告林奇才诉被告上海无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林奇才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奇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1.50元,由原告林奇才负担(已付)。
审判员:练 斌
书记员:蔡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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