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荣,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毓文。
申请人林嬿与被申请人沈毓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林嬿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沈毓文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永恩路XXX弄XXX号XXX室之本案诉争房屋。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沈毓文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永恩路XXX弄XXX号XXX室之本案诉争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林嬿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叶 辉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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