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孝栋,男,1987年9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伶,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娟,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古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孝栋诉被告杭州古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林孝栋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孝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孝栋负担。
审判员:黄 卉
书记员:徐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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