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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宜清组织卖淫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林宜清,绰号光哥,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宜清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林宜清伙同邱某甲(已判决)、林某某(已判决)承包闽侯县青口镇宏二村村委楼上经营好望角洗浴城,并共同决定将洗浴城四楼用于从事卖淫活动,其中林某某出资60000元,占股30%、林宜清出资60000元,占股30%,邱某甲出资80000元,占股40%。由邱某甲总负责,林某某负责场所内的财务工作,被告人林宜清协助管理。2017年5月份,被告人林宜清与林某某、邱某甲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林某某将其手上15%的股份寄放在被告人林宜清名下,被告人林宜清则将手上45%的股份交由邱某甲、林某某管理,每月固定收取9000元。重组之后,林某某占股15%,邱某甲占股85%,由邱某甲统一负责场所管理,被告人林宜清不再管理任何事宜。2017年11月5日凌晨,公安机关在好望角洗浴城当场抓获邱某甲等人、嫖娼人员6名、卖淫女14名。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林宜清在湖南省株洲市开元区近水楼台二栋705单元被闽侯县公安局青口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承包合同书、合作协议书、内部承包合同、微信截图、行政处罚材料、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温泉桑拿中心消费单、收款收据、抽成结算表、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甲、林某某、刘某某、邱某乙、方某某、张某某、朱某某、何某甲、施某某、郑某某、孔某某、邱某丙、何某乙、邬某某、王某某、母某某、陈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宜清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

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宜清伙同他人招募、雇佣管理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宜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林宜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朝榕

2020年4月16日

附注:

(一)被告人林宜清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

(三)证人(鉴定人)名单。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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