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宝国,男,196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上海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惠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柳静,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大建材市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惠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柳静,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宝国与被告上海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恒大建材市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宝国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盈
书记员:杨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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