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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宝国与上海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恒大建材市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林宝国,男,196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上海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惠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柳静,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大建材市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惠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柳静,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宝国与被告上海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恒大建材市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宝国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盈

书记员:杨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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