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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妹与六安和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林小妹,女,195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广宏,男,196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六安和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瓮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朱文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凡,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小妹与被告童广宏、六安和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童广宏、六安和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林小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各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间90日。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小妹撤诉。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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