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小妹,女,195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广宏,男,196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六安和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瓮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朱文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凡,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小妹与被告童广宏、六安和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童广宏、六安和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林小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各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间90日。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小妹撤诉。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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