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天下一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胜辛南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淑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永刚,上海励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梅,上海励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林尚波,男,汉族,住吉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君,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小妮,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沪0114财保253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天下一家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6,962.91元。申请人上海天下一家置业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林尚波的诉讼请求未获二审裁判支持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林尚波的诉讼请求未获二审裁判支持为由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天下一家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6,962.9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邓 珍
书记员:朱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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