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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邬某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瑾,浙江秉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申请人林某某于2018年9月28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邬某某的银行存款3,69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2018年10月12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邬某某的银行存款3,69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林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伟成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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