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林建和,男,1958年**月**日出生,无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现居无定处。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次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建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8日7时许,被告人林建和到本区东街236“财记南昌煨汤”店,利用他人不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林某某放在店门口价值人民币120元的元宝牌大豆油1桶。
2.2020年4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林建和到本区中山**路**号“路边摊”店,利用他人不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陈某甲放在店门口的红色塑料桶里的人民币600元。
3.2020年4月5日7时许,被告人林建和到本区南俊路154号“惠安地瓜粉团”店,利用他人不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林某某放在店门口价值人民币120元的元宝牌大豆油1桶。
4.2020年5月4日6时许,被告人林建和到本区中山**路**号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门口早餐摊,利用他人不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潘某某放在早餐摊上的储钱罐里的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现场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林某某、陈某甲、潘某某陈述、证人胡某某、陈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林建和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建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建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建和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建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建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建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永俊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建和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起诉书副本八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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