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志平(ZHIPINGLIN),男,1928年10月6日出生,住美利坚合众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浓,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倩,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玉美,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林志平(ZHIPINGLIN)与被告黄玉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户籍地系上海市黄浦区顺昌路XXX号,但被告自2015年6月起至今一直实际居住于上海市静安区平型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内。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住所地系其户籍所在地。对自然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自2015年6月起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于上海市静安区平型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内,该居处已构成经常居住地,且不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李 雯
书记员:姚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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