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利,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闽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上海闽砼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阮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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