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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忠根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青岛正音乐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银姬。
诉讼代表人陈树宝。
辩护人韩刚,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忠根,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黄岛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17日被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朴玉川,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人吴圣花,青岛市翻译中心韩语翻译。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二刑诉[20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青岛正音乐器有限公司,被告人林忠根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颖出庭支持公诉,青岛市翻译中心政法翻译吴圣花出庭担任本案韩语翻译,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陈树宝及辩护人韩刚、被告人林忠根及其辩护人朴玉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青岛正音乐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5日,系外国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组装钢琴、加工钢琴配件等业务。被告人林忠根是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自20l2年8月至20l6年l月,青岛正音乐器有限公司通过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l9票,共计687架韩国产二手钢琴,加工后在国内销售,应缴税款共计721058.17元,实际缴纳税款427027.67元,偷逃税款294030.5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忠根经海关缉私部门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正音公司在本案侦查阶段预补缴税款45万元,在本案审理阶段,主动预交罚金44030.5元。被告人林忠根自愿将取保候审金10万元充抵被告单位罚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营业执照、外国人签证详细信息、家族关系证明书证实,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海关出具的发立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黄岛海关缉私分局扣押正音乐器公司45万元。
青岛正音乐器有限公司真实价格单据、海关调取的相应的报关单据证实,涉案货物真实价格和在海关低报价格申报进口的情况。
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黄岛海关缉私分局从xx@163.com等共八个网易邮箱调取涉案邮件信息的情况。
2.证人证言
证人正音公司员工权哲证实,正音公司注册成立于2011年7月5日,法定代表人林银姬,实际负责人是韩国人林忠根,他负责公司的全面业务。正音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将从国外进口的二手钢琴加工翻新后在国内进行销售,此外还帮咸光军等人的加工厂联系韩国货源,赚取劳务费。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的价格会比实际进口价格低以便少缴税,这是二手钢琴行业内的普遍做法,否则公司没有利润。其在2012年8、9月份到公司工作时公司就是这样操作的。正音公司将税款支付给青岛尊鲨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由其代理缴税。
证人咸光军证实,2011年6月,林忠根接手正音公司后咸光军就在正音公司工作,因林忠根说国外客户要发一些货物清单,需要电子邮箱,而他自己不懂电脑,其就同意用自己xx@163.com邮箱接收邮件。接收的都是货物清单,包括品牌、价格、型号、年份、箱号等内容,也有一些报关使用的箱单发票等材料,这些材料部分有留存。2015年4月份咸光军离职后就由权哲来接收单据。2015年6月其成立了青岛一鸣乐器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业务是从正音公司购买二手钢琴,翻新后对外销售。20l5年4月至2016年1月,咸光军一共从正音公司购买了10个大柜的二手钢琴,大约400台左右。其根据清单价格付款给林忠根,至于清单上的价格是否就是实际成交价格其不确定。
证人何心证实,2012年4月何心开始从事二手钢琴进口的货运代理业务,正音公司及咸光军从韩国进口的二手钢琴由何心的公司代理进口。公司都是按照韩国供货商或者韩国货代发来的单据来向海关申报,正音公司进口钢琴的真实价格是多少其不清楚。公司留存有给正音公司、咸光军代理进口二手钢琴的相关业务单据,其邮箱里留存有部分韩国货代发送的邮件。
3.被告人林忠根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7月5日,林忠根注册成立了青岛正音乐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其女林银姬,林忠根是公司实际负责人,负责公司的全面业务。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从国外进口二手钢琴加工翻新后在国内销售,还有一部分进口二手钢琴直接加上利润销售给其他加工厂。钢琴进口申报委托给货代公司操作,公司收到货物清单后会将清单上的箱号告诉货代,货物到港后货代公司与韩国的货代公司联系,收到箱单、合同、发票以后向海关进行申报。货代公司代理进口是按照包税的方式代理,包税价格比自己进口二手钢琴的价格低,肯定存在低报价格的情况。
4.鉴定意见
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青岛正音乐器有限公司涉嫌走私的货物核定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94030.50元。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青岛正音乐器有限公司、被告人林忠根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二手钢琴,偷逃应缴税额20余万元,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林忠根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其是所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故被告单位正音公司亦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补缴税款并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忠根犯罪情节较轻,系自首,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单位辩护人及被告人林忠根辩护人所提被告单位及林忠根系自首,当庭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主动补缴全部税款并主动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所提被告人林忠根自愿认罪认罚,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宽处罚的意见,经当庭审查,被告人林忠根完全知悉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认罪认罚确系其本人真实意愿,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案为凭,本院对上述意见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控辩双方均无异议,经审查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林忠根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青岛正音乐器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林忠根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扣押的青岛正音乐器有限公司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其中二十九万四千零三十元五角系违法所得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余款十五万五千九百六十九元五角充抵罚金;被告人林忠根缴纳的取保候审金人民币十万元充抵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赵彩霞
审判员 付春雷
审判员 李维坚

书记员: 王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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