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大刘村前富浜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楠,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邓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兵,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上海鑫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43.75元,被告上海鑫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3.75元。
审判员:李妍卿
书记员:经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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