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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惠珍与林惠芬、林大良等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林惠珍,女,195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萍,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浩,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惠芬,女,196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林大良,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林惠恩,女,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沈月娣,女,193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林惠珍与被告林惠芬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林大良、林惠恩、沈月娣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原告林惠珍于2018年11月28日以被告林惠芬已支付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惠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惠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惠珍负担。

审判员:荣琼英

书记员:潘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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