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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慧玲与上海联东经济发展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林慧玲,女,196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君,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东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荣海。
  第三人:上海联东石材陶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XXX号-3223号。
  法定代表人:周铁钢。
  原告林慧玲与被告上海联东经济发展总公司、第三人上海联东石材陶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双方争议所涉土地及房屋等已处于动迁过程中,但尚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系争土地上的房屋现已被全部拆除。本院认为,本案中,征收补偿协议尚未签订,相关征收补偿利益尚未确定,而本案双方纠纷之实质即为征收补偿之争议,故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若相关征收补偿确定后,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可再行诉讼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林慧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亮亮

书记员:陈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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