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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洪与张墨林、陈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林文洪,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明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墨林,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陈艺云,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林文洪与被告张墨林、陈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林文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文洪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金登

书记员:陆澄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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