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新华,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仙游县。2017年3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孔祥波,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新华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17)鲁110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新华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林新华违法所得六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新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新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新华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且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应当允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林新华撤回上诉。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110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明佳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胡凤霞
法官助理王学文 书记员 张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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