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星安,男,195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理人:余静(系林星安妻子),女,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宝山路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俊辉,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清华,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宇晴,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林星安因与被申请人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兆韦德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8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因林星安已死亡,林星安的承继者余静向本院声明放弃再审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林星安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吴俊海
书记员:周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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