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春娜,女,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婷,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来英,女,197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婷,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义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邹来英。
第三人:符洪上,男,198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郑坊镇西山村符家州2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栋,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太鹏,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春娜、邹来英诉被告上海义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符洪上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2018年10月11日,原告林春娜、邹来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春娜、邹来英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春娜、邹来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60元,减半收取计10,68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林春娜、邹来英共同负担。
审判员:张 哲
书记员: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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