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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娜、邹来英与上海义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林春娜,女,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婷,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来英,女,197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婷,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义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邹来英。
  第三人:符洪上,男,198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郑坊镇西山村符家州2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栋,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太鹏,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春娜、邹来英诉被告上海义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符洪上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2018年10月11日,原告林春娜、邹来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春娜、邹来英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春娜、邹来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60元,减半收取计10,68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林春娜、邹来英共同负担。

审判员:张  哲

书记员: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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