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春珍,女,汉族,1982年6月1日生,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康,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晟泰智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钟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曦文。
原告林春珍与被告上海晟泰智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晟泰智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林春珍价款人民币702.12万元(以下币种同),此款定于2019年3月25日前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47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上海晟泰智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所负之款应于2019年3月25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启帅
书记员:吴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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