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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杨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980号

被告人林杨林某某,男,1994年2月7日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1199402079416430621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三荷乡公成村白竹组14号岳阳市岳阳楼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杨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林杨林某某与朋友陈国柱陈某某等人在长沙县安沙镇毛塘铺107国道旁边一餐馆吃中饭时饮酒。当日20时许,被告人林杨林某某驾驶湘AG715P湘******小型汽车沿长沙县安沙镇107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1603K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将被告人林杨林某某带至长沙县安沙镇卫生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林杨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0毫克/100毫升。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林杨林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3.证人陈国柱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杨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杨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杨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杨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下,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辉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杨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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