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松梅,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倩,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怡雯,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渊,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夏嬅,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碧思,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松梅与被告李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松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倩、被告李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夏嬅、李碧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松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渊赔偿各项损失34,576.40元。事实和理由:林松梅系上海市宛平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所有权人,李渊的房屋在楼上。2019年5月17日上午6点左右,林松梅到厨房滑倒,地下全是水,后物业公司员工检查发现是李渊家中热水器漏水,渗透至林松梅家中屋顶致吊顶损坏、油烟机漏电无法使用。林松梅多次要求李渊维修并赔偿损失(包括油烟机的费用、油烟机装饰罩的费用、修复整个厨房的费用、原安装吊顶的费用、保洁费、抹布等费用),未果,故起诉至法院。审理中,林松梅明确损失组成:油烟机上门费30元,检查费80元、装潢建材1,992元、多乐士晴雨漆、内墙涂料2,582元、金装植物油木器套装清底、稀释剂3,167元、聚通上门费100元,拆除油烟机人工费200元、外卖费410.1元、保洁费140元,抹布49.7元、厨房纸237.6元、修复整个厨房费用14,608元、油烟机费用5,800元,安装油烟机装饰罩5,180元。
李渊辩称,不同意林松梅的诉请,其主张的损失具体构成不明,不具有合理性。对漏水事实没有争议,当时漏水非常轻微,是开发商配置的热水器里面的沙眼漏水。李渊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弥补了各项损失,并主动要求帮林松梅修复房屋,修复费用最多几百元,但林松梅要求整个厨房全部装修,所有东西更换等,故双方没有谈成。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林松梅、李渊系邻居。林松梅为上海市宛平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1901室房屋)权利人,李渊为上海市云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2001室房屋)权利人。
2019年5月17日上午6时,李渊家中的热水器漏水至楼下林松梅家厨房的屋顶。当日的物业工程维修单记载“25-1901申请维修内容:厨房间渗水(楼上2001渗水,自己协商);工作完成情况:经物业工程师傅现场排查是25#2001设备阳台热水器渗漏导致1901厨房顶渗水,2001业主已配合废除热水器,不在使用,目前1901顶已不再滴水,问题排除;工作完成(时间):2019.5.1712点”。13:03,林松梅通过微信对李渊称,“你再下来下吧,这样漏法损失大了,我的排烟机里也全是水了”;李渊回复,“收到,我还是叫物业要尽快解决外墙夹层漏水的问题,我看后天又要下雨了”……后李渊拆除漏水的热水器。
2019年5月18日,李渊通过微信对林松梅称,“你好,漏水的事十分抱歉,我也咨询了相关专业人员,他们都认为吊顶可以修复,不用重装,但他们告诉我的修复所需的费用和你开给我的费用实在相差太大,不好意思”;林松梅回复,“我正想联系你,那你找人来帮我修复吧,说实在的,我昨晚上一夜没睡好……你有专业人员来帮我修复,那是再好不过了,你尽快约时间吧”……“还有,我已经通过58到家约了专业人员上门来把油烟机拆下来把水弄干,尽量减少损失,电器浸泡在水里是什么后果就不用我跟你解释了吧”……
2019年10月18日,本院至林松梅、李渊居住的小区物业公司了解相关情况,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当时1901室房屋的顶往下在渗水,水从灯槽漏下,就几十公分在漏,后发现是2001室房屋阳台上的热水器漏水,拆除热水器后就不漏了。但板子里面有点水,水不可能一下子就干,所以滴了几天。油烟机上面有点水,打开有跳电情况,故让林松梅先不要开,干了后再开。”
为证明漏水情况,林松梅提供其厨房照片,显示家中的油烟机罩子、灶台上、地上都有积水,地上的两个一次性饭盒及灶台上的饭盒分别存有约三分之一盒的滴水,厨房的检测孔位置敲掉了一整块石膏板。对此,李渊也提供了相似的照片,并称一次性饭盒储存的水量即全部的滴水,说明漏水比较轻微;林松梅称,这是部分损失情况,无法全面客观反映漏水的严重。
为证明损失情况,林松梅提供了油烟机漏电的照片、检查油烟机、拆装油烟机罩人工费的收据,各类油漆、抹布、拖把等日用品的发票、外卖单据及装修厨房的报价单等证据。林松梅称,房屋系2011年装修的,油烟机购买时间比较久,忘记购买时间了,目前房屋尚未维修,没有支付过装修厨房的费用,油烟机漏电无法使用了,怕触电拆除了油烟机罩子,原来的油烟机购买费用为5,800元,油烟机罩子5,180元。对此,李渊称油烟机外壳有滴水,要吹干才能开机否则会造成短路,但林松梅没有让油烟机吹干就让人来测电了;对其他费用也均不予认可。
审理中,林松梅明确表示就损失费用,不同意申请评估。另在本案审理阶段,林松梅一直不在1901室房屋居住,经本院释明,林松梅仍然未打开1901室房门,导致本院无法上门勘查现场。
审理中,李渊同意向林松梅支付厨房修复费用1,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2001室房屋的热水器漏水和林松梅家中的渗水情况,可以推断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林松梅家中损失系李渊造成,李渊应就由此给李松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就损失的金额,林松梅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但其既不配合法院勘查现场,也不同意申请评估,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系其实际损失,故对林松梅要求李渊赔偿34,576.40元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现李渊同意补偿林松梅因漏水造成的损失1,000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李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林松梅因漏水造成的损失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即332元,由林松梅负担307元,李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 锋
书记员:陆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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