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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冯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林某,女,1977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捷,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山,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1971年3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奇艳,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林某诉称,1、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人民币15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房屋贷款88,499.5元;3、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相关车辆的变更登记手续,并交付车辆。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4月13日在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后被告未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故诉请要求被告履行相应离婚协议。
  被告冯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冯某某的户籍地在上海市宝山区国权北路XXX弄XXX号XXX室,2017年10月起借住上海市杨浦区国顺路XXX弄XXX号XXX室至今。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冯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杨浦区国顺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杨文育

书记员:黄雯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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