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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7831987********,文盲,无业,住福建省建瓯市**乡**村**巷**号。曾因盗窃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1月20日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松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窜至松溪县**乡**村**号附近,盗走缪某华的钱江牌摩托车盗一辆,价值人民币1920元。

2、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窜至浙江省庆元县**街道**号附近,盗走兰某某电动三轮车上的5个名虎牌电瓶,价值人民币275元。

3、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窜至政和县**镇**村**屯**号附近,盗走姚某洋电动三轮车上的4个祥鸿牌电瓶,价值人民币1320元。

4、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窜至政和县**镇**屯**村**屯**号附近,盗走余某爱的钱江牌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480元。

5、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窜至松溪县**乡**村**号附近,盗走范某英电动三轮车上的5个金马牌电瓶,价值人民币2475元。

6、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窜至松溪县**巷村庙**号附近,盗走李某洪电动三轮车上的4个雷克牌电瓶,价值人民币2040元。

7、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窜至松溪县**乡**路**号附近,盗走范某青电动三轮车上的5个骆驼牌电瓶,价值人民币825元。

8、2019年1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窜至松溪县**乡**村**街**号附近,盗走谢某义电动三轮车上的5个祥鸿牌电瓶,价值人民币1375元。

9、2020年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窜至松溪县**乡**村**号附近,盗走易某宝电动三轮车上的5个骆驼牌电瓶,价值人民币300元。

10、2020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窜至庆元县**镇**村**路**号附近,盗走吴某电动三轮车上的5个淤山牌电瓶,价值人民币1500元。

11、2020年3、4月份间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窜至松溪县**街道**巷**号附近,盗走廖某宝电动三轮车上的5个鼎日牌电瓶,价值人民币1800元。

12、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窜至庆元县**街道**道**号附近,盗走黄某英电动三轮车上的5个祥鸿牌电瓶,价值人民币2400元。

13、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窜至庆元县**街道馨家缘酒店附近,盗走全某子电动三轮车上的5个金马牌电瓶,价值人民币825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建瓯市川石乡川石村郑厝巷14号被松溪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搜查、辨认笔录,被害人兰某某、姚某洋等人的陈述,缴获的赃物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5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官:李春

检察官助理:熊劲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本案卷宗叁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证人名单一份,证据目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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