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林某兴,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8196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松溪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松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兴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兴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松溪县茶平乡黄屯村往大洋村方向行驶,途径茶铁线1km+920m路段,因操作不当翻车摔入田里。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兴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9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兴报案并在现场等候救助,后于2020年1月22日经松溪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涉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林某兴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兴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兴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兴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官:王晓亮
检察官助理:李雪梅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兴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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