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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故意伤害案_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4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住南平市松溪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松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为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16日至2月28日),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松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8日至3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21时许,被害人倪某某同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父亲林某弟在松溪县祖墩乡严地村幸福院小卖部打麻将时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打斗,后经村民劝解双方分开。之后,被害人倪某某在回家的路上,遇上闻讯赶来的被不起诉人林某,被不起诉人林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倪某某的胸部,被害人倪某某被击打后,站不稳掉入身后的排水沟(深约1米多),造成被害人倪某某头部流血,胸部受伤。经松溪县公安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倪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于2019年6月20日到松溪县祖礅乡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鉴于本案系日常口角纠纷引发,被不起诉人林某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溪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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