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林某明,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66********,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揭阳市人,户籍地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无前科。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明酒后驾驶一辆交通牌号为粤S****0小型轿车到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硕联村林某山经营的服饰店门口与林某山发生纠纷,林某曼拨打110电话报警,公安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处警。经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明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建春
检察官助理 周少乐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碟二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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