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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杰等2人寻衅滋事案起诉书(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一部刑诉〔2020〕Z312号

被告人林某杰,男,200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02200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蓝城磐东,无前科。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02200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蓝城磐东。2020年5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揭阳市公安局西马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杰、林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通过邮寄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同案人陈某生(另案处理)与陈某光因琐事对其不满。2020年6月17日晚上21时许,陈某生和同案人林某楷(另案处理)分别纠集被告人林某、林某杰及章某涛、陈某涛、林某超(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准备殴打陈某光一方的人。陈某生等人来到揭阳市产业园磐东街道浦东村**篮球场发现陈某光与吴某进等人,陈某光等人被发现后驾车逃跑,陈某生一方的人乘车持械追逐陈某光等人,追逐吴某进至揭阳市产业园磐东街道乔南村**肠粉汤面店门口,陈某生、林某超等七人上前砸坏吴某进的摩托车,随后陈某生、章某涛、林某超、林某源和另外两名不明身份男子冲进店内,陈某生持西瓜刀砍到吴某进肩膀、章某涛用西瓜刀砍伤吴某进后背、林某超用伸缩棍打到吴某进肩膀,殴打之后6人逃离现场。期间,被告人林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载被告人林某杰持铁棍在**篮球场追逐陈某光一方的人至乔南玉器市场,因无法赶上陈某生等人便在乔南寻找,直到得知陈某生等人己经殴打完吴某进,随后才各自回家。经鉴定,吴某进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林某杰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建春

检察官助理:周少乐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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