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林**,女,汉族,1994年**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50623199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镇**村*8号,现住福建省漳浦县**镇**街*8栋。居民。无前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福建省漳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8月14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宝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女,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4211992********,初中文化,住宝丰县**镇**街**号。居民。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宝丰县公安局抓获,2020年9月23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宝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何**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林**、何**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20日、12月7日分别告知被告人何**、林**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何**于2020年11月20日值班律师周*8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林**于2020年12月 7日在辩护人刘**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何**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林**在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结识张**(另案处理)、“梭梭树”(网络昵称),后“梭梭树”通过网络给林**发送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姓名、性别、年龄、电话号码)及“话术”,林**又将公民个人信息和 “话术”发送给张**,张**在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招募被告人何**、李*、姬**、李*娜(均另案处理)等人,按照虚假“话术”,以唯品会招聘兼职为名拨打电话诱使他人添加微信。后被告人何**伙同姬**、李*娜、李*分别召集曲**、刘**、宋**、郭**、李*丽等多人,冒用唯品会客服身份,利用虚假“话术”,以唯品会招聘兼职为名先后拨打电话万余次,诱导他人添加虚假兼职刷单客服微信三千余人。其中被告人何**组织曲**等人拔打电话添加微信558个。被告人林**伙同张**等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共计70432元。其中,被告人林**个人实际获利7975元,被告人何**个人实际获利6098元。
2020年4月份,全国各地多人在通过宋**、郭**等人所发送的微信求职时被诈骗团伙诈骗共计131173元。其中,重庆市两江新区居民高**刷单被骗19541元;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唐**刷单被骗4396元;广东省深圳市居民詹**刷单被骗7497元;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居民魏**刷单被骗8180元;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居民张*丽刷单被骗28401元;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居民符**刷单被骗10293元;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居民张*婷刷单被骗11922元;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居民成**刷单被骗25611元;山东省安丘市居民邱**刷单被骗3340元;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居民陈*被刷单诈骗119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
2.书证:户籍证明、支付宝交易清单、微信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手机截图、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姬**、曲**、刘**、宋**、郭**、李*丽、高**、魏**、张*丽、邱**、陈*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何**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何**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仍然组织、指使他人假冒唯品会客服名义拔打电话诱导他人添加虚假兼职微信,为网络犯罪提供广告推广,致使全国各地十人因添加虚假求职微信被骗,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构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一、二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宝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永谦
检察官助理:雷旭燕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林**、何**现押宝丰县看守所;
2.卷宗4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