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女,1929年7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刘某1,女,1982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列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荣,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美琳,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65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刘2,女,198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列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勇富,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刘某1与被告李某某、刘2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刘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刘某1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于负担。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王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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