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诉刑诉〔2017〕4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02197102120333,汉族,党校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阳西县发展和改革局副主任科员(原阳西县物价局副局长),户籍所在地阳江市江城区某某街道某某路某街某巷某号,住阳江市江城区保利罗兰某幢某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8年6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619680624042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阳西县发展和改革局市场价格监管股股长(原阳西县物价局市场价格监管股股长),户籍所在地阳江市江城区某某社某号,住阳西县县城某小区某幢某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渎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林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7月份,阳西县织篢镇仓新村委会阳西县绿丰农副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绿丰社)的法人关某某向阳西县物价局申报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蔬菜大棚建设项目,时任阳西县物价局市场价格监管股股长被告人林某某以及分管副局长被告人曾某某不认真履行初审关某某申报材料的职责,后将关某某的蔬菜大棚建设项目上报给阳江市物价局复审,致使关某某的蔬菜大棚建设项目在不符合申报该项目的情况下顺利通过审批,造成了省级价格调节基金50万元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关某某、陆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林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经济损失5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以玩忽职守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严蕾
2017年2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曾某某、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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