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区**村**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居委**路**之**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林某某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江某某、林某某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江某某、林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林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至5日,被告人江某某在汕头市金平区**路与**中路交界处先后收购了豪爵牌HJ100T-7D(福星)型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3677元)、建设牌TD100T-7型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3255元)。2020年10月5日凌晨5时多,被告人江某某联系被告人林某某帮忙转移收购的赃车,由被告人江某某驾驶银色建设牌女庄牌摩托车,被告人林某某驾驶豪爵福星牌女庄摩托车途经金平区**路与**中路交界处时被执勤民警抓获。
2020年10月6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接受审查。
经查,上述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系被害人黄某某于2020年10月3日在汕头市区**园**栋**超市门口被盗的车辆;建设牌二轮摩托车系被害人胡某某在汕头市区**路“**”烧烤店门口被盗的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口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驾驶证、购车车据、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照片辨认附卷等;
2.证人黄某某、胡某某的证词;
3.被告人江某某、林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家贵
检察官助理: 周厚华
2021年1月4日
附件:1. 被告人江某某、林某某现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本案案卷2册及补充材料1页;
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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