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林某某、马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二刑诉〔2020〕Z11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村**路35号(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朝阳区**镇)。2018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9年3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西县**镇**村**村**号(户籍所在地揭阳市揭西县**镇)。2016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汕头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2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庄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到揭阳市揭西县偷摩托车,由马某某与庄某某负责偷车,彭某甲、彭某乙、杨某甲发(均另案处理)负责把偷来的车开走。同日16时许,马某某与庄某某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窜至揭阳市揭西县**街道**居委**路**号,由马某某负责望风接应,庄某某负责盗窃摩托车,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价值7500元,将该车交由杨某甲发驾驶离开。得手后,马某某与庄某某继续作案,由庄某某负责望风接应,马某某负责盗窃摩托车,盗走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揭西县**街道****店门口的一辆灰色新大洲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价值7600元,并将该车交由彭某乙驾驶离开。随后,马某某与庄某某窜至揭西县**街道******对面商铺门口,盗走被害人韩某某的一辆银色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价值6200元,由彭某甲将该车开回汕头市**区**镇。

(二)2020年2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庄某某从揭阳市揭西县返回汕头市潮阳区,当行至揭阳市普宁市**镇***超市门口时,由马某某负责望风接应,庄某某负责盗窃摩托车,盗走被害人杨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金色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价值6800元。

(三)2020年3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驾乘一辆女装摩托车从汕头市潮阳区**镇窜至丰顺县**镇****购物广场门口,由林某某负责望风接应,马某某负责盗窃摩托车,盗走被害人杨某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价值7182元。得手后,林某某、马某某将该车藏匿在丰顺县**镇***广场边,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返回该购物广场门口,由马某某负责望风接应,林某某负责盗窃摩托车,盗走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雅马哈牌女装摩托车,价值110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人庄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罗某某等人的陈述;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均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戴志勇

检察官助理:张素村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平远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