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女,199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健,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某某,女,194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谢某某,男,193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碧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童某某、谢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罗海鸣
书记员:乔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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