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女,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铭,上海恒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敏,上海恒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1,男,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谢某2,女,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谢某3,女,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谢某4(曾用名:谢天),女,199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孙某某,女,199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谢某1、被告谢某2、被告谢某3、被告谢某4、被告孙某某分家析产、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扬
书记员:袁甄乙 李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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