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华斌,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燕峰,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需向被告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金 渊
书记员:阮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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