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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认罪认罚)(公开版)_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住武定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4日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云A*****号小型轿车(载有王某某)沿京昆线3282公里由武定县国税局往大同医院方向行驶至200米处被武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林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0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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