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滕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1198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住山东省曲阜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4时25分许,在徐某某(已判决)载乘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轿车发生事故继续驾车离开现场约200米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载乘徐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轿车,沿滕州市西岗镇新港路行驶返回事故现场途中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经鉴定,林某某呼气检测及血液检测乙醇含量分别为142mg/100ml、130.00mg/100ml。林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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