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1198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住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1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豫R****8 轻型栏板货车沿湖北省250省道行驶至宜城市雷河镇雷河派出所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林某某进行呼吸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宜城市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林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6.79mg/lOOmL。林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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