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福海县,住第十师北屯市**路**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22时24分,林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新H****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和布克赛尔县乌图布拉格公安检查站,被执勤人员查获,后移交交警大队带至和布克赛尔县慈善医院抽取血样,鉴定结果为217.2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认照片、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等书证;
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17.2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锋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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