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0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横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9日21时多,被告人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汕头市金平区**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图、现场检查记录、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情况说明、车辆情况说明、户籍材料、鉴定意见通知书、关于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办案说明、延长传唤时间呈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材料等;
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家贵
检察官助理:周厚华
2021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及光碟1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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