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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83******,汉族,小学毕业,农民,现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1时20分左右,被告人林某某无证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沿伊川县城关镇**路行驶,行至**大道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于当日21时45分送至伊川县中医院对其抽取血样5mL。经鉴定,林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4.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认罪认罚悔过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3.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春晓

                        检察官助理:刘发琨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伊川县**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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