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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起诉书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二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莫祥云,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0月10日、10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先后三次在广东省**市***镇**小区******租房内容留张某某、罗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因吸食毒品在**市***镇******被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篁村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羁押说明、户籍资料、照片、微信截图、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朝辉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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