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6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罗某某新村一巷4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09年9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9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在刑事拘留期限内抵扣)。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月至11月期间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罗某某新村一巷4号的阳山花生经销店通过现金或者微信的方式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然后把投注单发给微信名为“幸运星”的女子,按投注额获得10%收取提成。2019年11月2日21,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罗某某新村一巷4号抓获前来下注的参赌人员,现场查获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接受赌注用的两部手机和用于登记收揽六合彩赌博投注的收据及登记本等。经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与上家“幸运星”往来赌资共计人民币922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谭某某钊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于2020年3月4日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9221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小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个。
3.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