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11996********,汉族,专科文化 ,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现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长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长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7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察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7月18日不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24日期间,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先后招揽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杨某某、刘某甲、童某某、解某某、冯某某等人,以做电子商务为掩盖,为刘某乙(另案处理)提供的“VVEX”、“星币全球”、“360EEX”等赌博网站做代理,通过QQ、微信等渠道发送虚假图片,推广、拉拢参赌人员到“VVEX”、“星币全球”、“360EEX”赌博网站平台进行网络赌博。该犯罪集团以接受虚拟货币泰达币为赌注,通过“杠杆”放大本金,以选择虚拟货币的涨跌为投注方式进行赌博,在参赌人员充值、投注、提现的交易过程中收取手续费,与刘某乙(另案处理)平台方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利润分成。
通过对“星币全球”赌博网站的后台数据进行提取,以犯罪嫌疑人江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自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24日期间,通过上述手段推广、拉拢参赌人员,共注册账户918个,实际充值账户344个,共充值2,595,300.84793泰达币,按照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24日美元与人民币的最低汇率6.405进行换算,共充值16,622,901.93元人民币。根据后台数据显示犯罪嫌疑人江某某代理总佣金为1,166,559.32968泰达币,按照上述汇率进行换算后非法获利为7,471,812.50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是该犯罪集团一组成员,系从犯,共拉拢参赌人员注册账户27个,其中充值账户6个,充值金额14,927.22257泰达币,折合人民币为95,608.86元人民币;非法获利6,763.00元人民币(底薪6,056.00元,提成707.00元)。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系从犯,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同时其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非法所得数额较少,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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