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54********,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住承德市双桥区**沟**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双桥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林某甲承包了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镇罗汉堂村罗汉山庄小区建筑工程,向王某某借款35万,用于施工。同年8月份林某甲如因交通事故去世,该工程交由被告人林某某承包,同时约定罗汉山庄小区建筑工程的债权债务均转给林某某,王某某35万元债务也转给林某某。因林某某不偿还欠款,王某某与其丈夫李某某将林某某起诉。2015年7月30日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就王某某与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下达民事调解书, 林某某同意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王某某本金和利息共计684000元;调解书生效后,林某某只在2015年将自己一辆宝马轿车给王某某,抵顶5万元债务。2016年5月16日,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向林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后,林某某未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报告财产, 也未履行义务。2017年9月,林某某从建筑商刘某某处转包了承德市丰宁县大阁镇樱桃村异地移民扶贫小区部分建筑工程,2018年1月, 刘某某交给林某某10万元现金,用于林某某日常开销,林某某也没有履行给付义务。2018年9月5日,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对林某某下达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当天林某某被迫向法院交付10万元欠款,剩余债务(至其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均未履行 。为逃避执行,借用张某某的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卡使用,2018年多次转入、转出钱款。另外,林某某于2014年承包了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金牛山庄小区1号楼和4号楼的建筑工程,2018年7月份承包了承德县高寺台镇供销社家属楼二期建筑工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长缨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银行卡一张、现金存单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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