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7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4日8时许,被害人黄某某与其大嫂谢某某因大雨后清理门口积水问题而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被告人林某某看到其母亲谢某某和被害人黄某某扭打在一起,然后上去用脚踢伤被害人黄某某的腹部。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已赔偿给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35000元,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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